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3民初1963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四路高科广场D座2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15309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6元,减半收取4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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