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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北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4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兆泉商务中心**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北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北堡村。

法定代表人王寿丰,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北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陈风泰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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