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4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兆泉商务中心**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北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北堡村。
法定代表人王寿丰,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北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陈风泰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