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3890号
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兆泉商务中心7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长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乾,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葛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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