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486号
申请人:***,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盐城市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接到兆泉商务中心7楼西侧(E)。
法定代表人:周长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傅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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