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与**、**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2490号
申请人:**标,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长华,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兆泉商务中心7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长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标与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标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标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汉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咪
书 记 员 张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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