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259号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商务中心7楼西侧(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学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街道开发大道609号交通大厦5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都之峰建设有限公司、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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