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西泗商初字第519-1号
原告:杭州龙银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丽芳。
委托代理人:*少成。
被告:杭州泰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泰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银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泰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银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龙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1567元,加上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37元,由原告杭州龙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