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初25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奥幻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谷金建设有限公司、镇江智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奥幻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奥幻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奥幻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奥幻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雒强审判员**
书记员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