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水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谷金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苏0684民催26号
申请人江苏谷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江苏谷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江苏谷金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0010004128497584,出票人为江苏谷金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门市开发区土地开发服务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海门市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8日,到期日期2016年11月28日,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谷金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兵审判员沈刚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