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富甲氧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吉0402执恢356号
本院在执行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富甲氧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龙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在和解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吉0402执恢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刚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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