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辽源富邦建筑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赵士伟、**、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吉0402民初36号
原告辽源富邦建筑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源富邦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生、苏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富邦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与吉林银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发生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系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该债权转让合同已通知被告,合同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即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本案中,吉林银行与被告辽源富邦建筑维修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原告辽源富邦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即取得了吉林银行对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的主债权及对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从债权,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以抵押财产作为借款担保,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原告对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因此对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的借款负有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部分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申请拍卖、变卖等费用,但并未提供发生这些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2019年9月24日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辽源富邦建筑维修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第三约定:本协议转让标的系截止基准日(基准日该合同第一条中约定: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暂定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19年9月29日)甲方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金汇支行2018年借字第030101180011260955号《借款合同》项下对辽源经济开发区有限广播电视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条第三项“吉林银行有限公司辽源金汇支行2018年借字第030101180011260955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00,利息215193.19元,合计5215193.19元)”;3.3款第3条约定“辽源经济开发区有限广播电视有限公司在甲方的债权本息(债权本息是指本次拟转让的债权,具体为“吉林银行有限公司辽源金汇支行2018年借字第030101180011260955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余额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00,利息215193.19元,合计5215193.19元”)”,且在附件债券转让明细表中明确写明“辽源经济开发区有限广播电视有限公司转让金额为5215193.19”,上述合同约定内容可以证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向辽源富邦建筑维修有限公司转让的债权金额为5215193.19元,故原告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之日止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5215193.1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七十九条、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三十三、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0日,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与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给金汇支行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同时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7月9日借款到期,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所欠金汇支行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均未偿还。2019年9月24日,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受金汇支行委托,与本案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享有的500万元主债权本息及从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辽源富邦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并书面通知本案四被告即债务人。现因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辽源富邦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15193.19元。二、原告辽源富邦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对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基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不足以偿还原告借款本息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有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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