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澄,主任。
被执行人:辽源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利,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继革,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持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辽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辽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新华
审判员 齐 迹
审判员 锡铁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