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财保43号
申请人:***,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16153150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在170000.00元范围内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610060104602023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7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13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