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052号之三
原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美,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被告:***,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东乡县。
被告:南昌市荣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2栋A**1502室。
法定代表人:**论,执行董事。
原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美、***、***、***、南昌市荣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25元,减半收取306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612.5元,由原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