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323民初1670号
原告:**,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站前大道10号2-4栋1-22-1室(宏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16153150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海,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与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淑明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