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新执字第8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启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紫荆五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启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紫荆五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393478元及利息、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1183958.2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000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521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启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393478元及利息、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1183958.2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000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5217元。
二、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