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37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龙凤里(鸿源里小学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尔强。
被执行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环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昊。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124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银行存款92823元(含执行费12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邵学谦
书记员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