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3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龙凤里(鸿源里小学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尔强。
被执行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环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昊。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1243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偿还申请人投标保证金80000元、利息1000元、诉讼费155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705.13元,除此外被执行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债券登记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申请债权91550元,执行过程中受偿4705.13元。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津0116民初12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邵学谦
书记员张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