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异39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凤市场鸿源里小学旁。
法定代表人:李尔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虹,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29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昊。
被申请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602号。
法定代表人:梅春晖。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2020)津0116执3375号案件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津0116民初12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仅给付了3000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法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扣划了4705.13元,其余尚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系被申请人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无力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查明,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20)津0116民初1243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保证金110000元;二、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10000元;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2021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20)津0116执33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2020)津0116民初12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查,被执行人系被申请人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追加其隶属企业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对申请人的追加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津0116执337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2020)津0116民初124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范围内,向天津市联益燃气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新民
审判员  马 力
审判员  薛淑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阳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