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001财保101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一八七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盛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MA79073Y4L,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迎宾路红石区103号****苑5栋2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盛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210********的银行存款301860元。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233607390200291196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盛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210********的银行存款30186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