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7执2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铁桥镇。
被执行人:**和,男,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人:陈汉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0107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和、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069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960.35元。被执行人**和、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明显缺乏对外债务清偿能力,债权人之一的欧伟明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该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桂07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南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桂07民破2号决定书,指定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以本案涉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已被受理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裁定中止执行。
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以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和、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和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在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和予以曝光。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主管院长审批,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苏 祥 虎
审判员 王 仔 龙
审判员 欧阳惠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欣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