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2370号
原告郴州市北湖区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安和街道下塘村6组。
经营者阳志辉,系该经营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安仁县。
被告廖仁祯,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华,系湖南悦凌(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汉夫。
原告郴州市北湖区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廖仁祯、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北湖区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和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北湖区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0元,由原告郴州市北湖区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婧铱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郑 蔚
书 记 员 曾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