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迈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迈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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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29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旬邑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马栏转角。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迈豪某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旬邑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迈豪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件款40290元汇入申请执行人公司名下账户内,并承担执行费505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迈豪某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