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02执2460号
**选、陕西金方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选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方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案件款及诉讼费,经申请执行人**选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陕0902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审判员 陈扬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毛 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