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波斯丹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马海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2民初2242号
原告:阿卜来提·***,男,1975年3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毕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新疆波斯丹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雅安公寓**。
法定代表人:包向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原告阿卜来提·***与被告新疆波斯丹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阿卜来提·***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给款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原告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卜来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82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阿卜来提·***负担。
审判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热米莱·杰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