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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新疆波斯丹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758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买合木提·卡地尔,男,1983年6月7日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局南街。
被告:新疆波斯丹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雅安公寓1203室。
法定代表人:包向东,总经理。
第三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有好南路421号信达·领航时代2120室。
负责人:买合木提·卡地尔,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合木提·卡地尔、新疆波斯丹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又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25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来曼·艾合买提
审 判 员 阿吉古力·吐尔逊
人民陪审员 赵   桂   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尔哈巴·多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