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波斯丹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3129财保4号
申请人:***,男,汉族,个体户,1985年7月5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被申请人:新疆波斯丹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121号雅安公寓1203室。
法定代表人:包向东,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波斯丹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伽师县国土资源局的391170元工程款进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新疆波斯丹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给其出具的证明一份,并且提供了保单号为65001800237904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为不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对于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我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波斯丹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伽师县国土资源局的391170元工程款,冻结期限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
案件申请费2475.85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