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2725号
原告:******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吐勒乡库木墩村。
法定代表人:***·佧米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波斯丹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用名:新疆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121号雅山公寓1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吾布力***·**依力,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告:**·***,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
被告:***·**塔尔,男,1997年11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西路136号宏业大夏2**262号。
原告******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波斯丹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吾布力***·**依力,**·***,***·**塔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以上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阿西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