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8民初2552号之二
原告成都市豪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严红艳。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成都双流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豪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双流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豪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豪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11元,由原告成都市豪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