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沪01民申104号
再审申请人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路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鹏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平鹏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鹏辉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池文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8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平路桥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平路桥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