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702民初414号之一
原告福建南平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平武夷名仕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福建南平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南平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福建南平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南平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75元,减半收取13987.50元,由福建南平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泱
人民陪审员 陈文妹
人民陪审员 卞锦丽
法官 助理 王国镇
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