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执1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32号武夷名仕园2号楼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93769351。
法定代表人:朱玉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221850.11元,因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南平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许婷婷
审判员 林双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舒琦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七)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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