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执保197号
申请人: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浦北县小江镇绕城二级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7220674139345。
法定代表人:韦昱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309X7,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朝阳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的存款(以89161.5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城西分理处账号为8257********上的存款(最高冻结金额各为189161.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米世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