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4民初157号
原告: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朱庆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峰,男,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宗礼,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阳县向阳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陕西省紫阳县向阳镇。
法定代表人:王敬,系镇长职务。
原告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紫阳县向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计4780元,由原告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忠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