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22民初1879号
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浦北县小江镇绕城二级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0674139345。
法定代表人:韦昱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朝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309X7。
法定代表人:朱庆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春鹏
人民陪审员  谭福旭
人民陪审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