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执保21号
申请执行人: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浦北县小江镇绕城二级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0674139345。
法定代表人:韦昱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朝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309X7。
法定代表人:朱庆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可实施保全,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22)桂0722执保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春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