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22执保179号
申请执行人: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浦北县小江镇绕城二级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0674139345。
法定代表人:韦昱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朝阳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309X7。
法定代表人:朱庆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请求对被执行人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查询后进行查封(以89161.5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浦北海特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朝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城西分理处账号为82×××71上的存款,最高冻结金额为8916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春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覃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