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贵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781财保6号 申请人: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107国道与北环路交叉口。 负责人:原乃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系二申请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经济开发区经纬路中段中关村e谷(新乡)创想基地B座2层2-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华兰支行(银行账号为:4105********)的银行存款785713.55元,保全价值785713.55元。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弘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华兰支行(银行账号为:4105********)的银行存款785713.55元,期限一年。保全价值785713.55元。 案件申请费4448.57元,由申请人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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