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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新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与衡南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8602行初102号

原告:衡阳新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8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宁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学训,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南县财政局,住所地衡南县新县城云集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弟军,该局局长。

第三人:衡南县云集镇云市中学,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云市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阳时恩,该中学校长。

第三人: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398号恒泰大厦南栋十三楼。

法定代表人:柳艳柏,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西江南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富盛村原泾口老桥旁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国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新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衡南县财政局,第三人衡南县云集镇云市中学、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江西江南厨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衡阳新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衡南县财政局与原告友好协商并已取得原告谅解”为由,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新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新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衡阳新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明灿

审 判 员  雷 健

人民陪审员  段非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惠

书 记 员 伍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