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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602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九华山。
被执行人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中环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市劳人仲裁字(2016)第74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656元(1832*8=14656),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00元,共计14856元。但被执行人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5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李贺雄
审判员 钟新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易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