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555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沛县新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2555号
原告: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李集村东风路1号院内财政所。
法定代表人:魏金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民,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新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洪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辉(该公司会计),男,1969年
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沛县沛城镇李瓦屋173号。
原告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新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淑云
人民陪审员  郝凤兰
人民陪审员  滕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