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22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李集村东风路1号财政所院内。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沛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欠原告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97.2万元,合计237.2万元,于2015年1月4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30488元,减半收取为15244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借款2387244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裁定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食品城××食品酒类市场××#-23-506(房产证号:13××33号)、1#-23-505(房产证号:13××34号)、6-7#-1-165(房产证号:13××35号)、6-7#-1-164(房产证号:13××36号)。因无人参加竞买,导致拍卖标的均以保留价流拍。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裁定第二次拍卖上述四套房产,因无人参加竞买,导致拍卖标的均以保留价流拍。2017年3月17日,本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因无人参拍,导致标的物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该四套房产的折价抵偿。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裁定续封了上述四套房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徐州市××大道以西绿地商务城(B8-1地块)15#-1-2203室房产。2016年12月21日裁定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徐州市××大道以西绿地商务城(B8-1地块)15#-1-2203室房产。因无人参加竞买,导致拍卖标的以保留价流拍。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裁定第二次拍卖上述房产,于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买受人***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淘宝网竞得徐州市××大道以西绿地商务城(B8-1地块)15#-1-2203室房产一套,成交价为人民币452230元。本院于2017年7月3日裁定上述房产所有权人由***变更为***,并于同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了***,****同日取得对该房屋的实际占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裁定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徐州市××大道以西绿地商务城(B8-1地块)17#-2-901室房产。因无人参加竞买,导致拍卖标的以保留价流拍。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裁定第二次拍卖上述房产,于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买受人***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淘宝网竞得名下的徐州市××大道以西绿地商务城(B8-1地块)17#-2-901室房产一套,成交价为人民币10448520元。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裁定上述房产所有权人由***变更为***,并于同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了***,***于同日取得对该房屋的实际占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查明的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案款人民币975708.4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淑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董再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