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2执保467号
申请人: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沛县金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沛县金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沛县金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沛县房产,保全价值30万元。担保人***以其所有的苏C×××××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沛县金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沛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所有的苏C×××××号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燕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