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洲建筑安装房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沛民诉保字第0102号
申请人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XXX。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
申请人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以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18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小食品酒类市场1#-23-50(房产证号:130033号)房屋一套,价值10万元、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小食品酒类市场1#-23-50(房产证号:130034号)房屋一套,价值10万元、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小食品酒类市场6-7#-1-1(房产证号:130035号)房屋一套,价值40万元、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小食品酒类市场6-7#-1-1(房产证号:130036号)房屋一套,价值50万元、徐州市汉源大道以西绿地商务城(B8-1地块)15幢1-2203号(权证编号:SY0021660),价值20万元、徐州市汉源大道以西绿地商务城(B8-1地块)17幢2-901号(权证编号:SY0021662),价值50万元,以上合计价值180万元。
申请人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2011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80万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未偿还该借款。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债权及时实现,特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小食品酒类市场1#-23-50(房产证号:130033号)房屋一套,价值10万元、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小食品酒类市场1#-23-50(房产证号:130034号)房屋一套,价值10万元、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小食品酒类市场6-7#-1-1(房产证号:130035号)房屋一套,价值40万元、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小食品酒类市场6-7#-1-1(房产证号:130036号)房屋一套,价值50万元、徐州市汉源大道以西绿地商务城(B8-1地块)15幢1-2203号(权证编号:SY0021660),价值20万元、徐州市汉源大道以西绿地商务城(B8-1地块)17幢2-901号(权证编号:SY0021662),价值50万元,以上合计价值180万元。同时,申请人自愿用其名下的苏CJ9199号小型轿车一辆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名下的位于沛县香城南路西侧五州新天地28号楼1单元1001室(房产证号:00025490号)房屋一套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小食品酒类市场1#-23-50(房产证号:130033号)房屋一套,价值10万元、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小食品酒类市场1#-23-50(房产证号:130034号)房屋一套,价值10万元、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小食品酒类市场6-7#-1-1(房产证号:130035号)房屋一套,价值40万元、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小食品酒类市场6-7#-1-1(房产证号:130036号)房屋一套,价值50万元、徐州市汉源大道以西绿地商务城(B8-1地块)15幢1-2203号(权证编号:SY0021660),价值20万元、徐州市汉源大道以西绿地商务城(B8-1地块)17幢2-901号(权证编号:SY0021662),价值50万元,以上合计价值18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J9199号小型轿车一辆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名下的位于沛县香城南路西侧五州新天地28号楼1单元1001室(房产证号:00025490号)房屋一套。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源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允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附页)
(2014)沛民诉保字第0102号
(2014)沛民诉保字第0102号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