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502民初46号
原告:黑龙江金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
原告黑龙江金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黑龙江金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金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金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公告费262元,由原告黑龙江金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2,032元,减半收取计6,016元(未实际收取,尚需交纳诉讼费6,016元),由原告黑龙江金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德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