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502民初1235号
原告黑龙江金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硕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的类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本案中,原告金硕公司主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提出确认其对被告大地公司享有5925199元债权的诉讼请求,同时主张其所要求确认的债权即是大地公司因未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全部车辆的义务而应返还的相应购车款项,但本案中不主张返还。由此可知,本案不属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本案中,金硕公司请求确认的享有对大地公司的债权5925199元的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之间债权数额的事实的确认,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金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洁
书记员 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