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503执143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30000.00元,剩余执行款4750100.00元(本金部分)被执行人提存至指定账户由法院监管,待双方解决对本院作出的(2019)黑05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项三”内容争议后,上述款项由申请人支取。同时,双方当事人保留各自对本院作出生效判决其他判项享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03执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道新
审判员 张玉祥
审判员 崔龙华
书记员 李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