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503执恢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电大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城市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原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冷库小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关于黑龙江金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城市建设项目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5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收购款53801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90692.00元(计算到2019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预缴诉讼费49460.70元,上述款项合计5620252.7元,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9)黑05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执行费用51808.00元,由双鸭山市城市建设项目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