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317号
原告:娄底轮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凤阳街凤南小区8栋一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燕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宇,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
法定代表人:宋恒兵。
被告:信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3号写字楼2605。
法定代表人:欧子娟。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清泉路85号。
负责人:余光。
原告娄底轮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信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娄底轮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信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底轮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轮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娄底轮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珊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丽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