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4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营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230R167。
法定代表人:陈长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45189X。
法定代表人:杨光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营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但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释明,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当庭同意本案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其诉讼地位变更为被上诉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四川营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四川营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营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四川营盛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淳
审 判 员 柳光洪
审 判 员 杨 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熊学敏
书 记 员 彭夕弋